1、对于房屋拆迁安置的面积差异,法律上没有明确规定,但在实际操作中,一般是按照房屋销售面积的相关规定进行,而该法的具体规定如下:
房地产开发商交付的房屋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面积不一致,合同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
如果合同中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按照以下原则处理:面积误差率绝对值超过3%,买方要求解除合同并返还已付货款和利息的,应予支持。买方同意继续履行合同。房屋实际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率小于3%(含3%)的部分由买受人按约定价格补足,面积误差率大于3%的部分由房地产开发商承担,所有权属于买受人;
房屋实际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的,由房地产开发商将面积误差率小于3%(含3%)部分的房价和利息返还给买受人,面积误差率超过3%的部分,由房地产开发商双倍返还购房者。每平方米的价格应按成本计算。二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相关法律规定有一个原则性规定,即第十八条:“征收个人房屋,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由作出征收决定的市、县人民政府确定房屋征收决定应当优先考虑住房保障。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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