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了解,2010年11月6日,于某伙同桂某(另案处理)驾驶事先购买的黑色奥迪车行驶到同三高速公路日照出口往日照市区方向4公里处,故意将车辆撞向事先摆放好的石块,然后伪造交通肇事现场,骗取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理赔金3.5万元。
此外,公诉机关还指控于某在2011年3月20日伙同肖某(另案处理)驾驶同辆轿车行驶到平度市崔召镇某路段,驾驶车辆故意撞上路边的树木,造成车辆损毁后伪造伪造交通肇事现场,骗取理赔金10.5万元。办案法官说,对于这起车辆损坏事故的指控,法院经审理认为,公诉机关证据不足、证据之间相互矛盾,因此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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