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指导、检查所辖地区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开展情况。
(2)将党委、政府批准的年度经济责任审计计划所涉及的审计对象列入年度审计项目计划。依据经批准的增加经济责任审计对象报告,增加审计项目。
(3)接受委托部门的经济责任审计委托,依法实施经济责任审计。对审计查出的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和其他相关单位违反财经法纪行为依法进行处理、处罚。
(4)对审计中发现的严重违法违纪案件线索,移交纪检、监察部门或检察院立案查处;对严重违反财经法规以及严重阻碍、拒绝审计的有关责任人员,移交纪检、监察、组织、人事部门进行处理;对因审计手段限制而难以查清的问题疑点,移交纪检、监察部门进行检查。
(5)组织、协调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协调解决审计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6)向党委、政府提交审计结果报告,并抄送纪检、组织、监察、人事等有关部门。
(7)制定经济责任审计的有关规章制度。
(8)对下级审计机关开展经济责任审计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指导,并进行情况汇总。
(9)对经济责任审计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对内部审计机构和社会审计组织承办的经济责任审计事项进行质量监督。
(10)向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通报审计情况,负责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日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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