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暂停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直至吊销执业证书或者营业执照:
(一)心理咨询人员从事心理治疗或者精神障碍的诊断、治疗的;
(二)从事心理治疗的人员在医疗机构以外开展心理治疗活动的;
(三)专门从事心理治疗的人员从事精神障碍的诊断的;
(四)专门从事心理治疗的人员为精神障碍患者开具处方或者提供外科治疗的。
心理咨询人员、专门从事心理治疗的人员在心理咨询、心理治疗活动中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一、开展精神诊疗的条件
开展精神障碍诊断、治疗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依照医疗机构的管理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一)有与从事的精神障碍诊断、治疗相适应的精神科执业医师、护士;
(二)有满足开展精神障碍诊断、治疗需要的设施和设备;
(三)有完善的精神障碍诊断、治疗管理制度和质量监控制度。
从事精神障碍诊断、治疗的专科医疗机构还应当配备从事心理治疗的人员。
二、精神卫生的原则
心理卫生的基本原则如下: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从青年时代起,人的自我意识开始成熟起来,能够进行自我估价、自我检查与自我督促,并且也能正确评价他人的行为。一个人树立了正确的世界观就能对社会、对人生有了正确的认识,就能科学地分析周围发生的事情.保证心理反应的适度,防止心理反应的失常。
防止与克服心理冲突。主观的要求与客观的限制可能会引起强烈心理冲突或持续的心理冲突。在一定的条件下,能够造成心理疾病。人在生活、学习与工作中,不可避免地要经常发生心理矛盾,但是要控制其强度不宜过猛,持续时间不要过长。有了心理冲突要设法正确解决,不能消极对待。
参加有益的集体活动。一个人如果经常与集体隔离,不与人交往,容易养成孤独的情绪,往往心情抑郁或孤芳自赏,影响心理健康。一个人经常参加有益的集体活动,进行正常而友好的交往,可使人消除忧愁,心胸宽畅,心情振奋,精神愉快。
要有自知之明。要了解自己的长处与短处,了解自己的身体健康与心理健康的状况。经常用心理健康的标准来衡量自己的行为,促进心理健康。办事要根据自己的智力等情况量力而行,切不可设置经过努力而无法达到的目标,否则容易受到挫折,产生心理冲突,情绪不安,影响心理健康。
此外保持健康的身体,有规律生活,去掉不良嗜好,保持乐观的情绪等都是心理卫生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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