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商乃建立于由法律所设定之前提制约之上,使各方当事人得以合法地行使其固有权力来处理潜在发生的争议事项,并最后促成各方之间相互理解及妥协之结果。在此过程中,买卖双方需协同商议,共同挖掘出能够获得各方认可的解决方案,进而对如何通过坦诚合作解决目前面临的矛盾冲突形成统一认识,并利用相关的争议解决协议作为印证行为。而所谓调解,实质则为当事人在第三方权威仲裁机构的辅助作用下,凭借自我意愿进行深度磋商与交涉活动,借助此种方式寻求化解可能存在的纠纷难题,进而全力促使问题得到妥善解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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