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泰安市仲裁委员会变更登记需要什么资料
变更住所(组成人员)报告
变更住所(组成人员)文件
二、泰安市仲裁委员会变更登记的办理时间是什么时候
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30-16:30
三、泰安市仲裁委员会变更登记的设定依据是什么
《仲裁委员会登记暂行办法》
第五条仲裁委员会变更住所、组成人员,应当在变更后10日内向登记机关备案,并向登记机关提交与变更事项有关的文件。
第六条仲裁委员会决议终止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十条设立仲裁委员会,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司法行政部门登记。
第十三条【分支机构】仲裁委员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自主决定在本市辖区内设立分支机构或者派出机构。在其他地方设立的,要经本机构所在地和设立地的市级政府同意,取得书面证明材料,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部门备案。
仲裁委员会在境外设立分支机构、派出机构,按照程序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部门备案。
仲裁委员会的分支机构、派出机构不得再设立分支机构、派出机构。
全文426个字,阅读预计需要2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