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就甲方使用商品房抵减乙方部分代理佣金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以该项目的商品房(以下简称商品房)冲抵欠乙方的代理佣金,乙方同意接受。
该商品房位于房号内,建筑面积平方米(建筑面积以最终测绘面积为准),单价为元/平方米,房款总额为元;用于冲抵甲方欠乙方的代理佣金元,由甲方支付超过房款人民币的,以货币支付代理佣金。双方同意,甲乙双方与乙方或乙方指定的第三方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开具同等金额的购房发票后,甲方应协助乙方或乙方指定的第三方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3。乙方原则上不允许退房。如乙方因特殊原因退房,须经双方同意。如给甲方造成损失,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4。乙方(包括乙方指定的第三方)在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后收到该商品房钥匙的,视为甲方已履行向乙方支付代理佣金的义务。本协议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双方应积极履行各自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得以该商品房产权未转让或未开具发票为由,主张本协议无效或冲抵行为未完成。本协议一式四份,甲方二份,乙方二份。
甲方:乙方: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经办人:经办人:
日期:年月日日期: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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