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刑事诉讼法确立的具有法定情形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原则。实行这一原则,可以防止和及时纠正对不应追究刑事责任人的错误追究,可以节约司法资源,避免无效劳动。免于刑事处罚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1、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指根据《刑法》规定,不构成犯罪的。这是罪与非罪的界限,对于不构成犯罪的,当然不能追究刑事责任。
2、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我国《刑法》规定对于刑事犯罪的追诉期限,法定最高刑为不满5年有期徒刑的,经过5年;法定最高刑为5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等等。追诉时效具有法定约束力,超过追诉时效的,不再追究刑事责任。
3、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依据宪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决定特赦。一经特赦,对罪犯不得再予追究。
4、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我国《刑法》规定了四类案件告诉才处理: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的侮辱、诽谤案(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第二百五十七条第1款规定的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第二百六十条第1款规定的虐待案和第二百七十条规定的侵占案。这几种犯罪的追究以被害人等的告诉为必要条件,如果没有法定人员告诉,或者告诉以后又撤诉的,不得追究刑事责任。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我国刑法实行罪责自负、反对株连的原则,加之刑事诉讼中没有缺席审判,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追究刑事责任已经没有意义,因此不予追究。
6、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如果按照刑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但其他生效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依据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不予追究。
一、刑事案件中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形有哪些
(1)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
(2)应当减轻处罚的情节:造成损害的中止犯。
(3)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情节:
1、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的;
2、预备犯。
(4)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的情节:从犯。
(5)可以减轻或免除处罚的情节:
1、在外国犯罪已经受过刑罚处罚的;
2、有重大立功表现的;
3、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一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
4、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
5、介绍贿赂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介绍贿赂行为的。
(6)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的情节:
1、防卫过当;
2、避险过当;
3、胁从犯;
4、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
(7)可以免除处罚的情节:
1、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
2、犯罪较轻的自首犯;
3、非法种植罂栗或者其它毒品原植物,在收获前自动铲除的。
(8)应当免除处罚的情节:没有造成损害的中止犯。
【法律依据】《刑法》第十九条规定,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二、不予处罚和免除处罚的区别
(1)不予处罚是指行为人的行为不构成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或者行为人虽实施了违法行为,但由于法定原因而免除处罚。
(2)免予处罚是指因有法律、法规所规定的法定事由存在,行政执法机关对某些形式上虽违法但实质上不应承担违法责任的人不适用行政处罚的行为。
【法律依据】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五条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但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时有违法行为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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