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土地买卖合同应包含一般合同内容需要列明的事项和基本信息,同时,还应根据土地买卖的特殊性,对买卖土地的位置、面积、附着物等进行列明。同时列明转让期限、转让金额、交付方式、转让后土地及地上附着物的权属,以及征地补偿等事宜。最后,双方约定违约事项及解决措施。
但是集体土地买卖合同是无效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双方虽然签订了《土地转让协议》和《征地协议》,但是按照上述法律条文,显然也是违法的。因此,这个买卖行为不但不受法律保护,还要受到法律的处罚。
农村集体土地买卖合同有效吗
根据我国宪法的规定,“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因此,在社会主义的中国,从所有制上讲,土地可以分为两类,即国有土地和农村集体土地。这种土地归属上的公有制是与我国的社会主义制度紧密联系在一起的。
因此,农村集体土地买卖合同是无效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七十条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标的;
(三)数量;
(四)质量;
(五)价款或者报酬;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七)违约责任;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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