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经济补偿,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行分别财产制的夫妻离婚时,对家庭事务付出较多义务的一方,在离婚时有权获得另一方经济补偿的制度。
请求对方给予经济补偿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已经以书面方式约定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财产归各自所有。即夫妻双方已选择了约定财产制来分配夫妻财产。
(2)一方因抚育子女、照顾老人、协助对方工作等而付出了较多的义务。
一、家务事业补偿条件有哪些?
夫妻双方实行分别财产制时,家务补偿请求权的成立,需具备下列要件:
(1)夫妻双方书面约定婚姻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对于实行法定共同财产制,或者约定婚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部分共有、部分各自所有,即使一方付出较多的义务,仍不能产生家务补偿请求权。
(2)请求方在共同生活中对家庭付出了更多的义务。补偿以权利义务对等为原则,只有一方付出更多的义务,才存在由另一方给予补偿的情况。付出的义务包括抚养教育子女,照料、赡养老人,支持、协助对方工作等各方面。
(3)行使权利的时间限于离婚之时。家务补偿请求权须是离婚时由多付出义务的一方向另一方提出补偿请求,在离婚之前或之后均不能向对方提出补偿。补偿请求权可以行使,也可以放弃。
(4)不考虑双方过错因素。无论另一方对于婚姻的破裂是否有过错,付出较多义务一方均可要求补偿,其补偿请求不以对方的过错为要件。付出较多义务的一方有过错的,也不因此而被剥夺补偿请求权。
二、夫妻财产如何分割
夫妻在离婚时可以进行财产分割,对于共同财产的分割,夫妻双方应当进行协商处理。如果双方协商处理不了的,则可由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进行判决。一般情况下是平均分配,但是如果双方曾书面约定财产归各自所有的,如果一方因为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在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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