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电子商务”。首先注册一个电子商务企业,再以此名义建立一个电子商务网站,打出电子商务的旗号,以“网购”、“网络营销”、“网络直购”等形式从事网络传销活动。
二是“免费获利”。宣传“免费获利”、“增值消费”、“消费不用花钱,免费购买商品”、“消费增值”、“循环消费”等,实际是诱骗人们参加传销活动。
三是“网上创业”。抓住年轻人急于创业、渴望成功的心理,以“在家创业”、“网络创业”、“网络资本运作”为诱饵,欺骗、引诱年轻人上当,从而达到发展会员进行网络传销的目的。
四是“网络博弈”。以玩网络游戏、网上博彩为名,发展会员从事“游戏股票”、“幸运博彩”等游戏充值卡,以直销奖、销售奖为诱饵发展下线。
五是“爱心互助”。打着“关爱他人健康”的幌子,宣传一些有“特别功效”的生物保健品,宣称入会后就能便宜或返利,以此进行网络传销。
《刑法》
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全文551个字,阅读预计需要2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