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公布新型网络诈骗模式:虚假电商台
时间:2023-04-12 15:10:18 493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一、最高法公布新型诈骗犯罪案例

据最高人民法院信息中心不完全统计,2013年至2015年10月,全国法院共审结诈骗犯罪案件146138件,从最高法提供的统计表格可以看出,被告人被判处有期徒刑的占绝大多数,一审被判处无期徒刑的占1%,二审占3%,主要原因是因为诈骗犯罪系财产型犯罪,依据我国《刑法》规定,最高可处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此类犯罪以一般共同犯罪居多,还有少数是集团犯罪。而犯罪方式、手段花样翻新依然是此类犯罪的主要特点。现在,电子商务平台越来越多地走进了我们的生活,除了淘宝、天猫、京东、苏宁、国美这些大家熟悉的电商巨头,也有很多小的交易平台抢占商机。近年来就出现了一种新型犯罪——成立虚假电子商务公司,私自搭建平台操控行情。

最高法发布的典型案例显示,李某华等5人在2013年4月成立了重庆晨优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积极在重庆、上海、山西、深圳、河南等地发展多家公司作为它的代理商,在不具备正规现货电子商务平台资质,没有农产品现货,也无仓库的情况下,利用购买的电子交易软件,私自搭建晨优电子现货交易平台,开设党参、花椒、胡椒、柠檬等12项虚假农副产品现货交易,公司和代理商的业务员通过打电话、QQ聊天等方式,以高回报、低风险、实物保证为诱饵,在全国范围内诱骗被害人进入晨优平台进行交易。7个月时间骗得客户亏损金额共计4716万多元,其中,晨优公司实际获得人民币1514万多元。今年年11月6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对首要分子李某华判处无期徒刑,其他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到十年有期徒刑。

二、构建虚假电商平台诈骗犯罪特点

利用互联网的快捷、方便、影响范围广的优势,通过电子商务平台的模式搞经营,是很多人创业的新想法,对于喜欢网购、或者寻找投资新渠道的人来说,对电子商务平台诈骗这类新型犯罪可能还缺乏警惕,最高法发布的这个案例典型意义是什么?此类犯罪有哪些新特点?

最高法认为,被告人李某华等3人共同设立重庆晨优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并招募被告人杨某等人加入公司,在全国多个省市发展代理商,在未取得国家许可及相关资质的情况下,通过私自搭建电子现货交易平台,利用后台程序操纵行情、强行平仓等方式,有组织、有计划地实施诈骗活动,晨优公司及代理商共骗取被害人钱财4716万多元,晨优公司一级实际获得1514万多元,数额特别巨大,五名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

最高法对此概括了四个特点:

1、参与人群多元化发展。参与人员有一定投资知识和经验的群众,甚至有一定经济实力的群众。部分群众明知有风险,却抱着侥幸心理,专门寻找承诺高额回报的公司和项目,主动参与投资。

2、犯罪团伙呈现集团化、专业化特点。有的涉案公司聘请专业运作团队,组成专门队伍虚构、包装投资项目,介绍、游说、引诱群众投资,公司实际控制人与专业运作团队根据当天收到款项即时按三七至五五比例分成,群众投资款项迅速被犯罪团伙人员层层瓜分。

3、涉案领域由传统领域向新兴行业蔓延。近年来,传统的面对面诈骗已波及到虚拟互联网电子商务、网络借贷、期货投资等新兴领域。

4、犯罪手法隐蔽性、欺骗性和诱惑性增强,以所谓高科技、互联网+等新模式模糊犯罪界限。不法分子打着高科技、新经济、先进营销模式等幌子蒙骗投资者。部分犯罪团伙请来专业人士作参谋,通过不固定回报率、由代理人负责提现返利等手法规避法律、逃避打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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