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律责任是行为在违反行政管理法律规范的情况下应承担的由行政管理法律规范所规定的强制性责任,行政法律责任通常由国家行政主管机关通过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等具体行政行为强制责任人履行责任。
会计信息失真的行政法律责任在我国的《会计法》、《注册会计师法》等相关专业法律法规中有较为明晰的规定,其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方式大致有警告、通报、责令限期改正、暂停执行业务、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吊销资格证书、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八种。负责强制责任人履行上述行政法律责任的执法主体有财政机关、审计机关、监察机关、责任人所在单位等。例如《会计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帐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款规定:有前款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可以对单位并处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对其中的会计人员,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由于行政机关不是违法行为和社会纠纷的终局处理机关,因此我国法律为承担会计信息失真行政法律责任的主体设置了一定的救济途径,例如《注册会计师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第二款规定复议机关应当在接到复议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当事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出复议决定的,当事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另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当事人对有关单位的行政处分决定不服的,也可以向监察机关或者其他有关机关申诉以获得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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