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房屋拆迁评估报告制作完成后,被拆迁人可以通过审查评估机构是否具备资质、评估人员是否具备资质等,对评估报告是否合法进行审查,评估程序和方法是否合法。二是有关法律法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七条应当配备足够的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开展评估工作。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不得转让或者变相转让委托房屋征收评估业务。第九条房屋征收评估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组织有关单位对被征收房屋的情况进行调查,确定评估对象。评价对象应当全面、客观,不得遗漏、虚构。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委托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提供征收范围内的房屋状况,包括登记房屋状况和未登记房屋的认定处理结果。调查结果应当向房屋征收范围内的被征收人公告。
已登记的房屋,其性质、用途、建筑面积一般以房屋所有权证和房屋登记簿的记载为准;房屋所有权证与房屋登记簿记载不一致的,以房屋登记簿为准,除非有证据证明该房屋注册的确是错误的。对未登记的建筑物,应当根据市、县人民政府的鉴定和处理结果进行评估。第十二条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安排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对被征收房屋进行实地调查,调查被征收房屋的状况,拍摄反映被征收房屋内外状况的照片和其他影像资料,做好现场测量记录并妥善保管。被征收人应当协助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对被征收房屋进行实地调查,为被征收房屋的价值评估提供或者协助收集必要的资料和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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