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自2006年1月1日实施以来,对维护昆明市道路交通秩序和交通安全,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加强道路交通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原《安全条例》的部分条款已不适应新形势下发展的需要。
针对全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中存在的实际问题,结合当前社会管理创新等要求,昆明市公安部门采取全面修订的方式,对原《安全条例》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本条例,删除了与上位法重复及抵触的29项条款,同时新增了18项条款。
体现便民理念突出本地特色
在便民方面,《安全条例》修改了交通事故适用简易程序的条件,一是取消了对财产损失金额的限定,二是增加了经各方自愿协商并提出申请的即可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的条款。此举既便于道路交通事故各方当事人方便、快捷、合理地解决纠纷,又极大地节约执法成本,提高道路通行效能。
从交通管理的实际需求出发,本条例在修订中突出昆明本地化特色。比如,对接送幼儿园儿童及学校学生的校车,《安全条例》从外观喷涂、技术检验、使用年限、驾驶人资格等方面做了专门规定。专用校车应在驾驶室两侧喷涂核载人数,在车身前后明显位置喷涂校车字样,专车专用;使用年限达到8年以上的车辆不得用作校车;校车驾驶人应取得相应准驾车型资格3年以上,并且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均未达到12分,以及未发生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
针对大量超标电动自行车未经登记就上路行驶,违法行为突出,市民对这一问题反响强烈,《安全条例》规范了电动自行车登记管理、上路行驶的相关标准。针对部分机动车车主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多次告知后仍不接受交通违法处理的问题,《安全条例》规定,机动车有3次以上违法行为记录,经告知后仍未履行处理义务或者未缴纳罚款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留车辆直至处罚决定履行完毕。
严管渣土运输和非法改装
《安全条例》还强化了对施工车辆和渣土运输车辆的管理,对施工车辆和渣土运输车辆违反规定的,将处罚对象由针对驾驶人的单一化处罚模式,修改为根据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分别对车辆驾驶人、车辆所有人和运输单位等多个主体进行处罚的模式。
同时,加大对非法改装机动车及飙车违法行为的管理力度,有针对性地加入了机动车非法改装、飙车(追逐竞驶)的法律规范和法律责任。《安全条例》第70条规定:组织未经批准的道路赛车的,处5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第72条规定:非法拼装、改装或者从事经营性客运活动的非机动车扣留后一律收缴。
参与维持交通4小时可抵一分
强化对违法行为人的安全教育、增强驾驶学员的交通安全意识,也是本条例在修订后的两个特点。其第52条规定了行人、非机动车驾驶人对适用罚款处罚的违法行为:行为人自愿协助交通警察维护交通秩序1小时的,不予处罚。第53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未达到12分的,可以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参加维护交通秩序的活动,每4小时减少其记分1分。
依据《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17条关于开设不少于32学时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安全警示教育的规定,本条例第16条规定:初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参加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组织的交通安全警示教育与实践活动,累计时间不少于32小时。
可网上自助处理缴纳罚款
《安全条例》的另一个亮点则体现在充分利用网络平台,提供便捷的交通违法处理方式上。其第54条规定:当事人对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的违法行为无异议的,可以通过互联网自助处理并缴纳罚款。
这一规定为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和使用人提供了多样、便捷的交通违法处理方式,彰显了人性化的立法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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