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道路交通安全实施条例六十三条是什么
第六十三条机动车在道路上临时停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设有禁停标志、标线的路段,在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人行道之间设有隔离设施的路段以及人行横道、施工地段,不得停车;
(二)交叉路口、铁路道口、急弯路、宽度不足4米的窄路、桥梁、陡坡、隧道以及距离上述地点50米以内的路段,不得停车;
(三)公共汽车站、急救站、加油站、消防栓或者消防队(站)门前以及距离上述地点30米以内的路段,除使用上述设施的以外,不得停车;
(四)车辆停稳前不得开车门和上下人员,开关车门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五)路边停车应当紧靠道路右侧,机动车驾驶人不得离车,上下人员或者装卸物品后,立即驶离;
(六)城市公共汽车不得在站点以外的路段停车上下乘客。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认定交通事故责任,必须依法确认事故中各方当事人的法定义务;依法确认各方当事人法定义务的优先原则;确认各方当事人的行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根据各方当事人的行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确认不同的交通事故责任。交通事故认定应掌握行为责任原则、因果关系原则、路权原则和安全原则。
三、高速临时停车的规定
高速公路非特殊情况一般不要随意停车。遇汽车故障、交通事故、燃油耗尽、前有障碍时,可在规定的区域停车处理。
1)汽车因故障或遇障碍必须停车时,可把车驶离行车道,停在紧急停车道或右侧路肩上进行维修。
2)若汽车因故障突然失去动力,直接停在行车道上,要迅速开启警告灯(夜间还须同时开启示宽灯和尾灯),并在车后100m处(潮湿、结冰路面、雾天等恶劣条件下距离要加倍)设置警告标志,驾驶人和乘车人从车右侧下去迅速转移至右侧路肩上,并立刻用路旁应急电话通知交通管理部门用牵引车拖走故障车。驾驶人和乘车人不得从左侧下车在高速公路上拦截汽车。
3)当汽车发生事故时,事故涉及的任何一方汽车都应就地停车,打开警告灯,设立警示标志。驾驶人要将乘车人快速转移到右侧路肩上并立即报警,保护好现场,等待交通警察赶来处理。若需要应积极展开自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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