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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道路安全条例第74条

2023-02-22 11人已浏览
  • 王焕坤律师

    王焕坤律师专职律师

    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

    擅长:公司法、合同纠纷、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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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昆明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七十四条内容如下: 1、持地方驾驶证驾驶军队、武警号牌机动车的,处200元罚款; 2、使用失效的与交通管理有关的证件的,处200元罚款; 3、在禁行时间内或者禁行的道路上行驶的,处200元罚款; 4、骑线行驶或者占用快速车道低速行驶的,处200元罚款。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1、利用虚假手续申办与交通管理有关业务的; 2、同一车辆拥有两本(副)以上机动车行驶证、号牌或者其他证件的; 3、转借、涂改、挪用、重领、冒领机动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及其他交通管理证件的; 4、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除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以外的其他交通管理证件的; 5、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拖拉机从事经营性客运活动的; 6、机动车教练员饮酒后从事教学活动的; 7、叉车、挖掘机、装载机以及景区、企业内部使用的车辆上道路行驶的; 8、在处理交通违法过程中,伪造、隐匿证据或者提供虚假证言,妨碍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办案的。 法律依据:《昆明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七十四条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200元罚款: (一)持地方驾驶证驾驶军队、武警号牌机动车的; (二)使用失效的与交通管理有关的证件的; (三)在禁行时间内或者禁行的道路上行驶的; (四)骑线行驶或者占用快速车道低速行驶的。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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