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房产论证中的所有权证明和房屋价值纠纷
时间:2023-07-31 17:51:24 428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法院这样处理离婚房屋价值及归属的争议: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对房屋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补偿;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最后由出价较高的一方获得房屋所有权;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变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离婚房产价值如何估算

一、离婚房产价值如何估算

1、离婚房产价值需根据以下情况估算:

(1)离婚时房屋的价值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2)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二、离婚房产怎么判

1、一方婚前付清全部房款并取得房产证的,是婚前财产,婚前财产属于夫妻个人财产

2、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按揭购买房屋,婚后夫妻共同清偿贷款的协议处理,或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3、父母出资购买的赠与一方的为个人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六条

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

(二)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三)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变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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