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交通事故现场处理工作完毕后,受损车辆、物品需进行损失价格鉴定的,双方当事人或代理人(代理人持当事人的委托书代理书及身份证复印件),应到处理机关开出车、物损失价格《鉴定委托书》前来车物损失价格鉴定小组委托鉴定工作;有涉及投保的车、物应及时通知投保的保险公司进行处理,否则出现的争议问题由当事人或代理人自行承担责任。
2、车物损失价格鉴定小组收到《鉴定委托书》后,向事故当事人(或代理人)发出现场勘估通知。事故当事人不按规定时间到达指定的勘估鉴定场所的,视为自动放弃现场勘估参与权利。
3、车物损失价格鉴定小组鉴定人员现场勘估时对受损车辆或物品损坏状况、换件或修复项目进行具体记录,参与勘估的有关当事人当场对照后应对记录情况签署确认或提出异议。
4、车物损失价格鉴定小组按照规定的鉴定准则进行损失价格鉴定后,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书》,车主或物主应按省规定的标准缴交鉴定费,然后领取《鉴定书》和鉴定费发票。上述鉴定费由车主或物主先行垫付,待事故结案后由事故责任人按处理机关认定的责任比例承担。
5、《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书》经事故处理机关确认后,成为事故结案时确定损害赔偿的合法依据。事故当事人如对确认后的鉴定结论不服或有异议的,可在收到《鉴定书》后5天内向惠州市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中心申请重新鉴定。
6、交通事故的车主或其指定代理人有权在鉴定数额范围内自行选择有技术资质的维修厂进行修复,任何部门、单位或个人不得强制指定厂家修复;更换的零部件应与评估鉴定书的要求相符,维修厂不得以次充好。维修厂家应对《鉴定书》列明的维修项目和换件项目作出质量承诺,按照《汽车维修合同实施细则》的规定与车主签订维修合同。出现维修质量问题时,车主可向惠州市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中心投诉。
一、车祸后电瓶车定损标准
1、发生交通事故的车辆和物品,由公安机关统一保管,经检验、鉴定后,委托价格事物所进行损失价格鉴定。进行车物价格损失鉴定时,各方当事人应到场,涉及保险的车辆和物品,当事人还应通知保险公司派员到场(无故不到场的,按缺席论处)。事故车辆定损在公安机关的主持下,当事人各方参加,聘请专业人员进行鉴定,涉及保险车辆时,召集保险公司参加,车损确定后,由各方当事人自选厂家修复车辆,交警部门不得指定或定点修理厂家。
2、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原则上在事故发生后7日内作出鉴定结论。如情况特殊,经批准可延长7日。
3、当事人对经确认后的鉴定结论不服或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书》后5日内,向交警支队交宣处事故科申请重新鉴定;并在10日内作出重新鉴定结论。
4、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结论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确认后生效。在车辆定损时不要忽略了车辆的贬值损。
长期以来,保险公司定损已成为惯例,在保险公司眼里,由他们定损也是天经地义。他定的标准你不同意他就不理赔。同一保险公司不同理赔点定损结果不一样,即使同一理赔点不同的定损员定损结果也不一样,他们大都靠眼睛估计后定出车损的价格,缺乏权威与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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