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登记事务因退伙发生重要变更的应重新登记。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因退伙、入伙、合伙协议修改等发生变更或者需要重新登记的,应当于作出变更决定或者发生变更事由之日起15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
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变更(退伙申请)登记申请表
申请单位
退伙人情况
姓名性别入伙时间:退伙时间:
身份证编号:执业证编号:
退伙原因:
区县司法局审查意见:
(公章)
年月日
律管处拟办意见:
(公章)
年月日市司法局审核意见:
(公章)
年月日
注:1、请附(1)同意退伙或除名决议;
(2)退伙协议;
2、退伙人同时转所的,在办理退伙手续后另行办理转所。
《合伙企业法》第十三条规定,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应当自作出变更决定或者发生变更事由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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