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退伙而发生重要变更的合伙企业登记事务,应当重新登记。
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因退伙、入伙、合伙协议修改等发生变更或者需要重新登记的,应当于作出变更决定或者发生变更事由之日起15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
营业执照法人变更登记的办理流程
(一)申请报告;
(二)公司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委托书)以及委托人的工作证或身份证复印件;
(三)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四)依照股东会或董事会作出的变更决议,涉及章程变更的应相应修改公司章程;
1、名称变更:需办理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以及公告;
2、经营范围变更: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审批的项目,国家有关部的批准文件;
3、注册资本变更:出具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出具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减少注册资本需公告三次;
4、住所变更:住所证明,租赁房屋需提交租赁协议书,协议期限必须一年以上(附产权证复印件);
5、法定代表人变更:股东会决议或董事会决议或任命书(国有独资)、身份证、暂住证(指外省市身份证)复印件;
6、股东变更:需重新提交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投资协议或股权转让协议、新股东执照复印件(加盖发证机关印章)、重新提交验资报告;
(五)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经审批的,国家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合伙企业法》第十三条,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应当自作出变更决定或者发生变更事由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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