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应当于作出变更决定或者变更事由发生之日起15日内,向原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合伙企业申请变更登记,应当向原企业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变更登记申请书;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变更决定书或者变更事由发生的证明文件;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事项须报经审批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企业登记机关应当自收到符合规定的全部文件之日起30日内,作出核准变更登记或者不予变更登记的决定。合伙企业变更登记事项涉及营业执照变更登记的的,企业登记机关应当换发营业执照。
合伙企业名称变更
(一)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者委派代表签署的《合伙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二)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者委派代表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的代理人的委托书(原件1份)(可在申请书内填写);
(三)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由企业登记代理机构代理的,同时提交企业登记代理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须加盖本企业印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四)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变更决定书,或者根据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人签署的变更决定书(原件);
(五)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的新修改的合伙协议或者依据设立登记时合伙协议约定的变更决定书(原件);
(六)字号查询证明或已办理的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原件);
(七)《合伙企业营业执照》正本(原件1份)和全部副本(原件);
(八)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决定规定需要前置审批的,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核对原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第八十六条各表决组均通过重整计划草案时,重整计划即为通过。
自重整计划通过之日起十日内,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批准重整计划的申请。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符合本法规定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裁定批准,终止重整程序,并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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