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现行有关收养的法律规定严格,单身人士收养异性子女,仅在年龄上就有三个硬性标准,单身人士收养异性子女必须相差年龄40岁以上;被养人的年龄应在14周岁以内,十周岁以上的孩子还要征得其同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02条规定,无配偶者收养异性子女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一、收养的特征
收养关系的成立和终止与自然血亲不尽相同,作为一种独特的法律关系,收养行为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收养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收养不仅关系着当事人的利益,也涉及到社会的整体利益,因此,各国法律都对收养行为以及收养关系进行规范和调整。收养的成立、有效,除要求当事人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外,还必须履行法定的程序。
2、收养是变更亲属身份和权利义务关系的行为。收养行为成立后,收养人与被收养人之间产生父母子女间的身份关系和权利义务关系,被收养人与其生父母之间的身份关系和权利义务随之消灭。但被收养人与生父母及其亲属间的血缘关系依然存在,关于禁止近亲结婚的法规对他们仍有约束力。
3、收养只能发生在非直系血亲和没有血缘关系的人之间。收养的目的是为了确立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此,收养行为只能发生在旁系血亲的长辈和晚辈之间或者发生在不具有任何血缘关系的人之间。
4、收养关系是一种拟制血亲关系。通过收养使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产生如同亲生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所以也叫“准血亲”,即法律拟制的血亲关系。拟制血亲关系不同于自然血亲,它可以依法产生也可以依法解除。
二、收养的成立效力
收养成立的效力,是指收养关系成立后所产生的一系列民事法律后果。会形成如下效力:
1、养父母与养子女间产生拟制直系血亲关系。
2、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形成法律拟制的直系或者旁系血亲关系。
3、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消除。
4关于养子女的姓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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