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办案规则,是七日。第九条对民事、行政申诉案件,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七日内分别情况作出处理:
(一)不服同级或者下一级人民法院生效民事、行政判决、裁定的,移送本院民事行政检察部门审查处理;
(二)下级人民检察院有抗诉权的,转下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处理;
(三)依法属于人民法院或者其他机关主管范围的,移送人民法院或者其他机关处理。
一、案件审理阶段什么意思
1.当事人不服生效一审或者二审判决、裁定、调解书,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且符合申请再审受理条件的案件,编立“民申字”案号;2.当事人不服生效再审判决、裁定、调解书,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且符合申请再审受理条件的案件,编立“民再申字”案号;3.人民法院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依职权进行审查的案件,编立“民监字”案号;4.人民检察院依法提出抗诉的案件,编立“民抗字”案号。
二、抗诉案件的再审是怎么回事
我国《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办案规则》规定,如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已生效的民事判决、裁定,可向检察机关提出申诉。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已生效的民事判决、裁定,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这项申诉权利没有诉讼时效的限制,因此可以说是当事人保障自身利益的最后一道屏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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