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五百八十四条,人民检察院认为同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提出抗诉:(一)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二)有真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有罪判无罪,或者无罪判有罪;(3)重罪轻判,轻罪重判,适用刑罚明显不当;(四)认定罪名不正确,一罪判数罪,一罪判数罪,影响量刑或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五)免除刑事处罚或者适用缓刑、禁止令或者限制减刑错误的;(六)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严重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的。
检察院刑事抗诉最新规定是什么
提出抗诉这是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从而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一种方式。它是人民检察院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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