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察机关的职能有哪些?
时间:2023-07-03 22:14:55 122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监察机关的职权主要体现在以下内容:1、国务院监察机关对下列机关和人员实施监察:国务院各部门及其公务员;国务院及国务院各部门任命的其他人员;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领导人员;2、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对下列机关和人员实施监察:本级人民政府各部门及其公务员;本级人民政府及本级人民政府各部门任命的其他人员;下一级人民政府及其领导人员。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监察机关还对本辖区所属的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的公务员以及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任命的其他人员实施监察;3、上级监察机关可以办理下一级监察机关管辖范围内的监察事项;必要时也可以办理所辖各级监察机关管辖范围内的监察事项。监察机关之间对管辖范围有争议的,由其共同的上级监察机关确定。

监察机关调查取证的程序要求有哪些

1、是依照规定出示证件。出示证件的目的是证明调查人员的真实身份,以便相关单位和人员积极有效的配合。如询问证人时应当出示工作证件,即出示能够证实调查人员身份的有效工作证。

2、是出具书面通知。监察机关决定采取调查措施时,应当制作书面通知,交由调查人员向相关单位或个人在现场出示,以证明调查人员的行为经过监察机关合法授权。如进行搜查必须向被搜查单位或个人出示搜查证明文件,否则相关单位或个人有权不予配合。

3、是由二人以上进行。规定采取调查措施,应当由两名以上调查人员进行,主要考虑是:

(1)实际工作的需要,有利于客观、真实获取和固定证据。

(2)有利于互相配合、互相监督,防止个人徇私舞弊或发生刑讯逼供、诱供等非法调查行为。

(3)有利于防止一些被调查人诬告调查人员有人身侮辱、刑讯逼供等行为。

4、是形成笔录、报告等书面材料,并由相关人员签名、盖章。笔录、报告等书面材料是证据的重要载体,有利于保证证据的客观和真实。要求由相关人员签名、盖章,是对笔录、报告等书面材料的核对与认可,以防止歪曲被调查人、证人的真实意图,或者出现强加于人的主观臆断甚至捏造事实等情况。

5、是重要取证工作应当全程录音录像。调查人员进行讯问以及搜查、查封、扣押等重要取证工作,应当全程录音录像,目的是留存备查,这既是对重要取证工作的规范,也是对调查人员的保护。录音录像应当符合全程的要求,如果不能保证全程录音录像,录制设备的开启和关闭时间完全由调查人员自由掌握,录音录像就不能发挥证明取证工作合法性的作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八条监察机关行使监督、调查职权,有权依法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收集、调取证据。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监督、调查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应当保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隐匿或者毁灭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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