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申请海域使用权转移登记提交的材料包括不动产权属证书、海域使用权转让合同、继承材料、生效法律文书等材料。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可以申请海域使用权转移登记:
(一)因企业合并、分立或者与他人合资、合作经营、作价入股导致海域使用权转移的;
(二)依法转让、赠与、继承、受遗赠海域使用权的;
(三)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导致海域使用权转移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八条申请海域使用权转移登记的,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不动产权属证书;
(二)海域使用权转让合同、继承材料、生效法律文书等材料;
(三)转让批准取得的海域使用权,应当提交原批准用海的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转让的文件;
(四)依法需要补交海域使用金的,应当提交海域使用金缴纳的凭证;
(五)其他必要材料。
海域使用权制度设立的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
(一)通过物权制度可以更好地保护事关国计民生的国有资产——海域。在民法典中规定海域所有权,将原来仅仅从主权意义和自然资源意义上认识和对待的海域,转变为财产权意义上的一种不动产来看待,从而可以通过物权请求权等制度更好地保护海域,防止其被任意划拨、侵犯和滥用。
(二)通过海域物权制度可以明晰海域权属,定分止争,通过市场更好地配置资源,创造财富。在民法典中规定海域所有权和海域使用权制度,可以明晰海域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以及相互的关系,消除纷争。并有利于发挥和挖掘海域的财产功能,通过市场实现财产的合理配置,创造财富,造福社会。
(三)海域物权制度是对我国行之有效的关于海域所有权和海域使用权的相关法律制度的科学总结和继承。我国《海域使用管理法》以民事物权制度的基本原理和制度为基础来构建和实施海域管理,有效处理了海域使用中的民事权利保障和行政管理之间的关系,很好协调了海域所有人与使用人、各使用人之间的利益关系,整合了现有的各种使用海域的民事权利类型(如养殖权、采矿权等),彻底改变了之前海域使用中“无序、无度、无偿”的局面。在民法典中规定海域物权制度,是对行之有效的海域相关法律制度的科学总结和继承,具有重大的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
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三)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房地产权证书;
(四)证明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材料;
(五)其他必要材料。
前款第(四)项材料,可以是买卖合同、互换合同、赠与合同、受遗赠证明、继承证明、分割协议、合并协议、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者其他证明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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