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福区拆迁的补偿标准是多少?
时间:2023-08-05 11:15:40 446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1、青苗补偿标准:水田,一类补偿2600元/亩,二类2210元/亩;专业菜地,一类6500元/亩,二类5460元/亩;专业鱼池,一类4420元/亩,二类3770元/亩;旱土,一类1820元/亩;水塘水库,一类2600元/亩,二类2210元/亩;苗木花卉、经济林木,一类2600元/亩,二类2210元/亩;人造用林林木,一类2600元/亩,二类2210元/亩;非人造林木,一类2600元/亩、二类2210元/亩。2、住宅房屋补偿费标准:钢混,970元/平方米,房屋装饰装修及设施补偿费710元/平方米;砖混一类,780元/平方米,房屋装饰装修及设施补偿费580元/平方米;砖混二类710元/平方米,房屋装饰装修及设施补偿费580元/平方米;砖木,650元/平方米,房屋装饰装修及设施补偿费520元/平方米;土木,520元/平方米,房屋装饰装修及设施补偿费390元/平方米。3、此外,还有购房补助费。农户根据被拆除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第一、二层的购房补助费按1040元/平方米,第三层(含三层)以上的购房补助费按520元/平方米;按被征地的农业人口数另增加4万元/人。非农户根据被拆除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第一、二层的购房补助费按1800元/平方米,第三层(含三层)以上的购房补助费按900元/平方米。4、房屋搬迁补助费为8元/平方米次;房屋过渡补助费分为两类,乡(镇、街道)、村企业房屋为32元/平方米月,住宅房屋8元/平方米月。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实施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按期拆迁腾地的,按合法建筑面积计算,给予按期拆迁房屋奖励费260元/平方米。另外,4人户室外所有设施(生产用房除外)包干补偿52000元/栋,每增加1人,增加13000元补偿费用。

湖南益阳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是多少

1、被征地的村或者村民小组建制撤销的,以及建制虽然不撤销,但不具备易地建房条件的,被拆迁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与货币补偿金额问等价值的产权房屋调换。它的具体计算是(被拆拆除房屋建安重置单价结合成新+同区域新建多层商品住房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土地使用权基价+价格补贴)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

2、被征地的村或者村民小组建制不撤销的,具备易地建房条件的,被拆迁人可以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中心村或居民点范围内申请宅基地新建住房,并获得相应的货币补偿,计算公式为(被拆除房屋建安重置单价结合成新+价格补贴)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被拆迁人使用新宅基地所需的费用。

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拆迁纠纷处理方式有什么

依法起诉行政复议

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第十八条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十九条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为了不影响拆迁工作的顺利进行,在诉讼期间,拆迁人已对被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或者提供了拆迁安置用房、周转用房的情况下,诉讼期间可以不停止拆迁的执行。

房屋拆迁起诉书

原告:xxx,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生,

住址:上海市xxxxx路xxxx村xxx号xxxx室

第一被告:xxx,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生,

住址:上海市xxxxx路xxxx村xxx号xxxx室

第二被告:上海xxxxx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xxxx联系电话:xxxxxxxx

地址:上海市xxxxxx区xxxxx路xxxx号xxxx室

邮政编码:200000

第三被告:上海xxxxxx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xxxxx联系电话:xxxxxxxx

地址:上海市xxxxx区xxxxx路xxxx号xxxx室

邮政编码:200000

诉讼请求:

1.确认三被告签订的关于本市xxxx区xxxx路xxx弄xxx号房屋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无效;

2.请求法院重新做出拆迁补偿安置;

3.本案诉讼费用由三被告共同承担。

事实理由:

被告二、三于2003年取得原告居住地xxxx路xxxx弄xxx号所属地块的房屋拆迁许可证(房屋拆迁许可号2003年xxx号),同期开始拆迁工作。

原告居住于xxx路xxxx弄xxx号底后的房屋(以下简称“动迁房屋”),由于历史原因xxx路xxxx弄xxx号底前、底后房屋只有一本房屋租赁证,但原告户口在动迁房屋底前,单独一个户口簿并作为户主,是该房屋动迁安置对象;被告一以及xxx(被告一的妻子)、xxxx(被告一的儿子)、xxxx(被告一的儿子)四口人共同在拆迁房屋内底后的户口本内。

xxxxx年xxx月xxx日动迁房屋被强行推到。原告于xxxxx年xxx月xxx日至该地块动迁项目组办公室交涉,要求动迁组出示动迁方案,说明对原告的安置情况,遭拒绝。原告多方维权无果,无奈于xxxxx年xxx月xxx日诉至xxxxx区人民法院后,通过法院调取了xxxxx区xxxxx路xxxxx弄xxx号底前、底后房屋的部分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协议编号为:沪安(xxxx)拆协字第xxx、xxx号】。通过该协议原告得知xxxx年xx月xx日被告一在原告不知情的情况下,与被告二、被告三共同签订本市xxxx区马当路xxx弄xx号底前、底后房屋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并且擅自将被告一的两个儿媳xxxxx(户口在xxxx区xxx路)、xxxx(户口在xxxx区xxx路)一并作为动迁安置人口在动迁房屋安置协议中进行安置。被告一在与被告二、三签订动迁房屋的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后,一共获得3百余万元,而原告仅获得动迁款10余万元。由于3被告签订的安置协议侵害了原告依法享有安置房屋的权利,导致原告至今无房可住。

原告在无奈之下,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唯有提起诉讼,要求确认被告一与被告二、三签订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无效,并且要求拆迁人对原告重新安置。望法院支持原告诉请。

此致

上海市xxxxxx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月日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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