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费和保全费由谁来承担?
时间:2023-08-05 11:20:46 378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在保全保险费未明确约定的情况,该费用应该由哪方承担,司法实践中观点不一。

民事诉讼中,当事人(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是其享有的诉讼权利,目的在于保障生效判决的执行或者避免财产遭受损失。申请人提交申请书,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法院经审查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规定的,应当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不符合的则裁定驳回申请。至于财产保全有无必要,申请人提供担保的方式是否合适,并非法院实质审查的内容,因为对于申请人来说,财产保全本身就存在风险,而法律、司法解释在财产保全所进行的一系列制度设计,如提供担保、反担保、复议、执行异议等,其意义在于保证保全的实施。

保全费能退吗

保全费不能退。

财产案件和行政案件的当事人采取诉讼保全措施的申请费和实际支出的费用。

申请保全措施的,根据实际保全的财产数额按照下列标准交纳。财产数额不超过1000元或者不涉及财产数额的,每件交纳30元;超过1000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但是,当事人申请保全措施交纳的费用最多不超过5000元。

一般在案件审理结束后,会退回担保费用,申请费用是不予退还的。

财产保全是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六十五条人民法院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除作出保全裁定的人民法院自行解除或者其上级人民法院决定解除外,在保全期限内,任何单位不得解除保全措施。

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

(一)保全错误的(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三)申请人的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生效裁判驳回的(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

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保全措施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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