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意外伤害保险之保障内容及赔付标准,主要涉及如下几个关键领域:
首先,关于被保险人身故理赔:
当被保人由于遭遇意外伤害而不幸身故时,保险公司需按照事先订立的保险合同约定,向被保人家属支付相应额度的身故保险金;
其次,对于被保人因遭遇意外伤害导致身体残疾状况的理赔:
在此情况下,保险公司需依据相关残疾等级,并依照预定标准,对其支付相应比例的残疾保险金。
通常,该项业务为局部性结算,且最大承担上限与身故理赔相同;接着,涉及到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而需要接受住院治疗时的医疗费用,保险公司可依据合同规定,按一定比例偿还无误且合理的住院医疗费用;
再者,若被保人因故必须住院休养,保险公司亦须根据合同约定,对其实施切合实际情况的住院津贴给付。
最后,关于误工及护理等相关赔偿:
特定程度上的意外伤害险种内,某些保险公司还会提供额外的误工补偿服务,即在被保险人因为意外伤害原因而不得不在短期内停止工作的阶段里,保险公司有义务向其支付一定数额的误工费用;
另外,倘若被保险人因为遭受意外伤害而不得不接受护理服务,那么,按照某些保险合同所述,保险公司亦有责任向其提供适宜的护理费用赔付。
除上述内容外,根据各类保险产品及合同条款的差别,根据实际情况,有时候可能还会涉及到其他类型的理赔,例如交通费、丧葬费等等。
请注意,以上信息仅为参考依据,具体理赔范围以及金额必须严格按照保险合同条款执行。
在签署保险合同时,投保人与保险公司会对此类条款进行非常细致的商议。
若真的出现保险事故,保险公司也将会按照原先签订的合同约定以及事实情况启动相应的理赔程序。
《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十七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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