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竞业禁止的补偿太低,我们可以起诉吗?
I.竞业禁止的含义是雇主在劳动合同、知识产权所有权协议或技术保密协议中为负责保守雇主商业秘密的员工约定的竞业禁止条款,即:,劳动合同终止或者解除后的一段时间内,劳动者不得在生产类似产品、经营类似业务或者有其他竞争关系的用人单位工作,也不得生产类似产品或者经营与原单位相竞争的类似业务。期限由双方事先约定,但不得超过两年。竞业禁止条款是劳动合同中的延迟生效条款,即劳动合同其他条款的法律约束力终止后,该条款生效。竞业禁止的起源
竞业禁止起源于《公司法》中的董事、经理竞业禁止制度。为了防止董事、经理利用其特殊地位损害公司利益,各国公司法都规定了董事、经理的竞业禁止义务,尤其是西方国家最早建立了董事、经理竞业禁止制度。我国有关竞业禁止的立法包括:旧《公司法》(已废止)第61条第一款规定:董事、经理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相同的业务,不得从事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从事上述业务、活动的,收入归本公司所有新《公司法》第149条第(5)项规定:“未经股东会或股东会同意,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经营与其为自己或他人工作的公司相同的业务。”《合伙法》第30条规定:合伙人不得自行或与他人合作从事与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全体合伙人另有约定外,合伙人不得与合伙企业进行交易。合伙人不得从事损害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个人独资企业法》第20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委托或聘用的管理个人独资企业事务的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6)未经个人独资企业同意,从事与企业相竞争的业务;(7)未经个人独资经营者同意,与企业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刑法》第一百六十五条规定:“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经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在公司、企业类似的业务,取得非法利益,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国家科委《关于加强科技人员流动中技术秘密管理的若干意见》规定:“在劳动合同、知识产权所有权协议或技术保密协议中,本单位可以与有关管理人员协商同意,对本单位的技术权益和经济利益有重要影响的科技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在其他单位工作的竞业限制期内不得生产类似产品或者从事类似业务,具有竞争性或者其他利益的,或生产经营与原单位竞争的同类产品或业务。“因为企业的一些员工往往对企业的运营和技术了如指掌,员工往往选择跳槽之前形成的业务专长相同或相似的业务。跳槽之后一旦从事这些职业,不仅很容易成为企业的强大竞争对手原来的企业,也因为自身的便利和业务需要,往往忍不住要利用原来企业的商业秘密。为了防止这种情况的发生,西方国家率先将公司董事、经理竞业禁止制度移植到保护商业秘密等商业利益上,形成竞业限制。企业开始与雇员签订竞业限制协议,以保护其竞争利益和商业秘密。三、补偿(I)如果雇主和有义务保守雇主商业秘密的雇员在合同中约定了经济补偿的标准和支付形式竞业禁止协议,以该协议为准。如果雇主因故未能按照本协议的约定支付经济补偿金,并且仍然未能按照工人的要求支付,工人可以终止竞业限制协议
(II)如果竞业限制协议中未规定经济补偿金的标准和支付形式,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双方如有争议,可按劳动争议解决程序解决。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继续履行竞业限制协议的,应当按照劳动争议解决机构确定的标准和双方约定的竞业限制期限支付一次性经济补偿,劳动者应当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如果用人单位在剩余期限内放弃竞业限制要求,则应在竞业限制协议生效前或在履行期间,按照劳动争议解决机构确认的标准履行部分支付经济补偿,如果雇主放弃竞业禁止的要求,应提前一个月通知雇员
如果竞业禁止的补偿低于法定标准,雇主有权要求该单位补偿。单位不给予补贴的,劳动者可以申请劳动仲裁。如果双方在劳动合同或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但未约定在劳动合同终止或解除后给予员工经济补偿,劳动者履行竞业限制义务,要求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终止或者解除前十二个月内,按劳动者平均工资的30%按月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前款规定的月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三十低于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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