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的基本原则有:罪刑法定原则。刑法适用平等原则。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罪刑法定原则是指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刑法适用平等原则是指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是指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的轻重相适应。
一、附加刑加主刑减轻什么罪
刑法规定的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刑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中的“法定刑”,应当既包括主刑,也包括附加刑。那么在“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即应当在由主刑和附加刑构成一个刑罚幅度以下判处刑罚,该刑罚幅度是一个固定的组合,减轻处罚时应当适用于整个组合而不单单是主刑。
其次,刑法规定的附加刑往往是附加于主刑的,一般根据主刑的轻重规定与之相当的附加刑。减轻处罚应先确定主刑的减轻处罚,然后在主刑减轻后适用的法定刑幅度内适用附加刑的刑种、幅度以及是否单独适用。
最后,如果主刑减轻而附加刑没有减轻,则会出现主刑与附加刑不在同一量刑幅度之内的情形,这将造成刑罚适用的混乱,也不符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二、单位犯罪的起点标准是什么
根据刑法的规定,对满足单位犯罪的起点标准的行为即单位犯罪的处罚分为两种情况:
1、一般采取双罚制原则。即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同时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
2、由于单位犯罪的复杂性,其社会危害程度差别很大,一律适用双罚制的原则,尚不能全面准确地体现罪刑相适应的原则和符合犯罪的实际情况。
因此,法律作了例外的规定,即刑法分则和其他法律对单位犯罪的处罚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对个别的单位犯罪未采用双罚制,而实行了代罚制,即对单位不判处罚金,只对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罚。
三、拒不履行法院判决可以犯前款罪吗
拒不履行法院判决裁定会定罪的。根据《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根据第四条的规定,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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