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内,如果一方希望将自己独立所有的物业转让或转移至配偶名下,则需携带以下所需资料:
身份证件、房屋所有权证书、户籍簿及结婚证书、房地产产权转移申请书及确认同意书等文件前往相关房地产管理机构进行申报和审核。
此种情况下,房地产的产权变更被视为共同财产的变动,所需费用仅仅是相应的行政手续费,无需支付任何税费;若在夫妻离婚之后,前任配偶仍然需要对原属单独拥有的物业进行转让或者过户,同样需要向相关房地产管理机构提交以下证件及文件:
身份证件、房屋所有权证书、户籍簿、离婚证书以及离婚协议、房地产产权转移申请书与确认同意书等等。
在此过程中,所涉及到的房地产权益变更亦被视作共同财产的变动,所需费用将仅包括行政手续的费用,而无需支付额外的税费。
《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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