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工伤属于交通事故范畴?
时间:2023-07-20 10:14:33 79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交通事故工伤可以享受的工伤待遇:

(1)已给付了医疗费、丧葬费、护理费、残疾用具费、误工工资的。企业或者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不再支付相应的待遇(交通事故赔偿的误工工资相当于工伤津贴)。企业或者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先期垫付有关费用的,职工或其亲属获得交通事故赔偿费后应当予以偿还;

(2)交通事故赔偿给付的死亡补偿费或者残疾生活补助费,已由伤亡职工或者亲属领取的,工伤保险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或者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不再发给。但交通事故赔偿给付的死亡补偿费或者残疾生活补助费低于工伤保险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或者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由企业或者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补足差额部分。

试用期内能享受工伤待遇

2009年3月,李某与某机械厂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合同约定试用期为3个月。2009年5月22日,李某在从事工作过程中因机器发生故障而受伤,住院治疗30天。住院期间及伤愈后,李某及其家人多次向厂方提出工伤待遇申请,要求机械厂报销医疗费。但机械厂称李某试用期未满,不是企业正式职工,不能享受工伤待遇,只同意支付李某基本生活费用。李某向当地法院起诉,要求机械厂支付工伤待遇。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法律规定,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内。李某与机械厂自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就已确立,李某就成为该厂的职工。劳动合同依法签订就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当事人必须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李某作为机械厂一名职工,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保险福利待遇。李某在工作中受伤系工伤,机械厂应依照国家规定为李某落实工伤医疗待遇、停工留薪期待遇,保持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法院最终判决某机械厂赔偿李某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等经济损失22460元,并支付李某1个月的工资1300元。

中工网山东工人报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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