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车祸,如果对方具有以下情形,则相对方无责:
1、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
2、当事人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
3、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六条的规定,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责任。
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承担全部责任。
单方无责任能力的情况
这是指在共同实施犯罪行为的人中,一方有刑事责任能力而一方没有刑事责任能力的情况。在国外的犯罪学理论中,这种情况也构成共同犯罪。例如13岁的甲对他人实施伤害犯罪,请15岁的乙做他的帮手,乙为甲提供了凶器,并为其望风。在实施犯罪中,甲将他人伤害致死。对此,按照我国的犯罪理论,由于甲不具备刑事责任能力,依法不构成犯罪,因此,两人不成立共同犯罪。那么,对乙要么以独立的间接正犯进行定性处罚,要么考虑到乙在案件中仅仅起到辅助的作用,不能独立构成犯罪。这实际上导致了两个极端。笔者认为,我们应借鉴国外的犯罪理论,将犯罪与刑事责任相分离,符合犯罪构成的,就构成犯罪,行为人是否具有刑事责任能力,是否应当受到刑法处罚,是刑事责任论的问题,与犯罪论是两个不同的层次。按照这一理论,该案中两人构成共同犯罪,甲因未满14周岁,依法不承担刑事责任,但对乙应当按照共同犯罪进行认定和处罚,依法承担故意伤害罪从犯的刑事责任。实践中,由于我国对于犯罪的认定以具备刑事责任能力为构成要件,部分人无责任能力的不能构成共同犯罪,对于此类案件,只能对有责任能力的人按照单独犯罪认定,但在量刑上仍按照共同犯罪的从犯进行判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七十六条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十二条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责任。
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承担全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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