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公证手续如下:
1、立遗嘱人提出申请。立遗嘱人必须亲自向住所地公证处提出申请,不得委托他人办理。申请遗嘱公证时,应填写公证申请表;
2、受理公证处。公证人需要审查立遗嘱人是否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立遗嘱人的意思是否真实,是否享有处分待处分财产的权利。公证人认为立遗嘱人的申请符合规定,决定受理申请的,应当发出受理通知书,并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公证费。立遗嘱人缴纳公证费有困难的,可以提出书面减免申请;
3、遗嘱的审查。遗嘱公证应由两名公证人共同办理,公证人应遵守回避程序。特殊情况下,由公证员办理时,至少有一名见证人在场见证,见证人应在遗嘱和笔录上签字;
4、批准出证。经审查,公证人认为可以出具公证书的,公证人起草公证书后,应当与文件一起报批;任何人不得批准自己承担的公证事项;
5、公证书生效。遗嘱公证书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自批准之日起生效;
6、领取公证书。遗嘱公证书由立遗嘱人到公证处领取;必要时也可由公证处发送。由公证处发送的,立遗嘱人应当在公证书送达收据上签字或者盖章,并注明收到日期、份数和公证书编号。
办理遗嘱公证需要的材料
1、权利证明(房屋产权证、发票等表彰遗嘱人拥有所有权或者他物权的证明材料);
2、遗嘱人的身份证明、户口本;
3、房屋遗嘱的话需要购房协议和购房发票;
4、单位人事部门开得遗嘱人的亲属关系证明。一般公证处有准备的格式,可以向公证处索取之后,按照要求请单位的人事部门填写、盖章。
5、精神诊断证明。70岁以上的老人需要到县级以上的医院开具精神诊断证明,证明遗嘱人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九条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构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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