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解聘物业公司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吗
时间:2023-02-27 22:01:42 431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物业公司约定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物业管理条例第36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提供相应的物业服务。物业服务企业未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业主主张由物业管理不当导致业主损失的,可以要求县级以上房地产管理部门进行协调要求物业公司相应的赔偿,也可以收集相关证据向当地法院进行民事诉讼请求法院支持相应的赔偿。

一、物业服务人有哪些义务

一是物业服务人应当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业主的人身及财产安全,消除安全隐患,预防损害的发生。

二是如果出现可能危害或者已经危害到业主人身、财产安全的情形时,物业服务人应当及时制止相关行为,并且视情况采取必要措施以尽量保障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

如果物业服务人没有尽到其安全保障义务,导致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受到侵害的,物业服务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当物业服务人的行为符合侵权责任之要件时,亦构成侵权,物业服务人须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此时发生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之竞合,受到损害的业主可以向物业服务人请求其承担违责任或者侵权责任。

二、物业服务人可以通过什么手段追讨物业费

1、纠纷各方以和平协商方式达成协议解决;

2、纠纷各方通过第三方介入主要是当地房管局、居委会、街道办事处或镇政府调解机构参与调解的方式达成协议;

3、纠纷各方在1,2二种方式无法达成一致协议的情况下通过仲裁、法院诉讼的方式解决纠纷。

我国民法典和民事诉讼法规定中有人民调解制度,有一方不同意调解那么只能通过仲裁或诉讼程序进行仲裁或判决,仲裁是一局终裁制,判决是二局终裁制,法律文书生效后,赢方可以申请当地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物业服务合同何时转为不定期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八条

物业服务期限届满后,业主没有依法作出续聘或者另聘物业服务人的决定,物业服务人继续提供物业服务的,原物业服务合同继续有效,但是服务期限为不定期。

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不定期物业服务合同,但是应当提前六十日书面通知对方。

物业服务期限届满后,业主没有依法作出续聘或者另聘物业服务人的决定,物业服务人继续提供物业服务的,原物业服务合同继续有效,但是服务期限为不定期。

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不定期物业服务合同,但是应当提前六十日书面通知对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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