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纪合同行使留置权吗
行纪合同可以行使留置权。如果委托人逾期不支付报酬的,行纪人对委托物享有留置权。如果委托人与行纪人在行纪合同订立时约定不得将委托物进行留置的,行纪人就不得留置委托物。
根据《民法典》第九百五十九条规定,行纪人完成或者部分完成委托事务的,委托人应当向其支付相应的报酬。委托人逾期不支付报酬的,行纪人对委托物享有留置权,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留置权可以转让么
留置权具有从属性,从属于债权而存在,因此可以随着债权的转让一起转让。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五十三条留置权人与债务人应当约定留置财产后的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留置权人应当给债务人六十日以上履行债务的期限,但是鲜活易腐等不易保管的动产除外。债务人逾期未履行的,留置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留置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留置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
三、行纪费用由谁承担
根据民法典规定,行纪费用由行纪人承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五十二条行纪人处理委托事务支出的费用,由行纪人负担,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五十五条行纪人低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卖出或者高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买入的,应当经委托人同意;未经委托人同意,行纪人补偿其差额的,该买卖对委托人发生效力。
行纪人高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卖出或者低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买入的,可以按照约定增加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该利益属于委托人。
委托人对价格有特别指示的,行纪人不得违背该指示卖出或者买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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