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质量保证金: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维修的资金。缺陷是指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文件,以及承包合同的约定。
一、建筑安装承包合同条例是否废止
我国先前提出的《建筑安装承包合同条例》已经废止了,其中相关的规定在我国《民法典》中进行了重新规定。《民法典》规定,发包人可以与总承包人订立建设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别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订立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合同。发包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支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数个承包人。
二、工程质量保证金什么时候退回来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应该工程质量保证金预留期满后无工程质量问题才能退还。因发包人原因建设工程未按约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自承包人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九十日后当事人约定的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届满;当事人未约定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的,自承包人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九十日后起满二年。
三、转包的危害有哪些
(一)一些建筑企业,利用自已具备相应资质的便利条件,进行投标、竞标,中标后与发包人订立承包合同完成后,将其承包的工程压价转包或者将工程肢解后分包给他人,从中牟取不正当利益。
(二)工程的非法转包或肢解后分包,事实上形成了层层扒皮、雁过拔毛恶劣现象,使实际用于工程建设的费用大大削减,最终导致一些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偷工减料;
更有甚者,一些工程经转包或肢解分包后落入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地下包工队之手,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低下,出现严重的工程质量隐患。
使建设工程成为名副其实的“豆腐渣”工程,甚至造成重大的质量事故,给人民生命财产造成严重的损失。
(三)承包人非法转包或肢解后分包,破坏了合同关系的稳定性和严肃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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