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实务构成不可抗力的条件如下:
1.意外事故是在签订合同以后发生的。
2.意外事故是当事人所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和不可控制的。
3.意外事故的引起没有当事人疏忽或过失等主观因素。
一、综合险理赔条件
1、外来因素造成的,是指由于被保险人身体外部原因造成的事故,如车祸、被歹徒袭击、溺水、食物中毒等。2、突发的,指在瞬间造成的事故,没有较长的过程,如落水、触电、跌落等。而职业病是由于伤害逐步形成的,而且是可以预见和预防的,故不属于意外事故。3、意外发生的,指被保险人未预料到和非本意的事故,如飞机坠毁等,另有一些事故虽然可以预见或避免,但由于无法抗拒或履行职责不得回避,也应列入意外范围,如轮船着大火被迫跳海逃生,见义勇为与歹徒搏斗而负伤等。4、非疾病的,疾病所致伤害,虽不是本人事先所能预料的,但它是人体自身产生的结果,不属于意外事故。如脑溢血发作不省人事。5、身体受到伤害,意外伤害的对象必须是被保险人的身体所属部位,且伤害事实成立,如:虽触电但未伤及身体,则属伤害事实不成立。
二、不可抗力条款是如何认定的
不可抗力条款的认定应当判断签订合同时是否存在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不可克服的情况,包括一些严重影响生产生活的重大自然灾害和社会异常事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不可抗力是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三、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是否需要承担责任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一般不需要承担责任。不可抗力是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如台风、地震、洪水、冰雹以及非双方当事人所能控制的社会异常事件。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全部或部分义务的,应当免除其全部或部分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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