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当事人的批复》(发经府[1988]50号),“劳动争议当事人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向人民法院起诉,争议双方仍为企业以及员工。双方在法律适用和诉讼地位上是平等的。这类案件不属于行政案件。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应当以争议双方为当事人,不得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列为被告或者第三人。1998年6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是否应当受理劳动仲裁委员会逾期不作出仲裁裁决或者不予受理通知书的劳动争议案件的批复》(发审[1998]24号)进一步规定:“根据劳动法第719条精神,劳动争议案件应当受理案件应当按照必要的诉讼程序提交劳动仲裁委员会仲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逾期不作出仲裁裁决或者不予受理的,当事人拒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当事人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因此,当事人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不能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列为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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