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险标的发生部分损失的,应当先由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
其次,投保人和保险人享有合同解除权
,投保人可以自保险人赔偿之日起三十日内解除合同,保险人解除合同时应当提前十五日通知投保人。
最后,合同解除的,保险人应当将保险标的未受损失部分的保险费退还给投保人。
财产保险保险标的转让时应当履行什么手续
保险标的转让相应地会带来保险合同主体的变更,转让保险标的就需要履行法定的手续。
在通常情况下,财产保险合同生效后,如果保险标的转让,应视为原投保人退出保险,该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的保险关系相对消灭,财产保险合同的主体发生变动。
在这种情况下,要继续保持保险关系,投保人在保险标的转让时,就应及时通知保险人,以便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受让人的情况进行调查;
了解受让人对保险标的价值的估价以及他们具有的安全常识和对保险标的可能采取的安全措施等情况,以确定是否继续承保。
投保人将保险标的转让的情况通知保险人后,经过保险人审核,同意继续承保,由保险人在原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后,即完成保险合同的变更在履行法定的变更保险合同手续后,保险合同继续有效。
《保险法》第五十八条规定,保险标的发生部分损失的,自保险人赔偿之日起三十日内,投保人可以解除合同;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人也可以解除合同,但应当提前十五日通知投保人。
合同解除的,保险人应当将保险标的未受损失部分的保险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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