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做了手术第二天人死了谁负责
法律解析:关于手术后翌日立即发生的患者离世事件,是属于医疗事故还是其他因素所导致,必须综合考虑所有相关情况加以判断明确。
即是否被定性为医疗事故,与死亡事件发生的具体时刻并无必然关联,关键在于在治疗过程中是否存在医务人员的过失行为,以及该过失行为与患者最终离世的后果之间是否存在直接的因果联系。
若对医院在手术过程中的操作持有疑虑,首先应当向医院提出封存病历及复印全部病历资料的请求,以便自行保存,同时通过法律途径最终实现对医疗事故的准确认定以及相应的赔偿事宜。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第十六条
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会诊意见、病程记录应当在医患双方在场的情况下封存和启封。封存的病历资料可以是复印件,由医疗机构保管。
第十七条
疑似输液、输血、注射、药物等引起不良后果的,医患双方应当共同对现场实物进行封存和启封,封存的现场实物由医疗机构保管;需要检验的,应当由双方共同指定的、依法具有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双方无法共同指定时,由卫生行政部门指定。
疑似输血引起不良后果,需要对血液进行封存保留的,医疗机构应当通知提供该血液的采供血机构派员到场。
第二十条
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或者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要求处理医疗事故争议的申请后,对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当交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医患双方协商解决医疗事故争议,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
第二十八条
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应当自受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之日起5日内通知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提交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所需的材料。
二、剖腹产膀胱破裂医院要负责吗
通常而言,在剖宫产过程中,导致膀胱破裂的情况往往可以归咎为医院的过失。
剖宫产乃是一种常见的分娩方法,其主要操作流程即通过外科手术将胎儿娩出母体。
此种手术具有创伤性,且可能对孕妇的膀胱产生某种程度的伤害。
倘若剖宫产术后,未能进行妥善的局部护理,则可能使膀胱部位遭受细菌侵袭,进而引发膀胱破裂的严重后果。
从医学角度来看,剖宫产所致的膀胱破裂,通常应由医院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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