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被调查人对反倾销终裁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反倾销条例》
第二十五条初裁决定确定倾销、损害以及二者之间的因果关系成立的,商务部应当对倾销及倾销幅度、损害及损害程度继续进行调查,并根据调查结果作出终裁决定,予以公告。
在作出终裁决定前,应当由商务部将终裁决定所依据的基本事实通知所有已知的利害关系方。
第五十三条对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五条作出的终裁决定不服的,对依照本条例第四章作出的是否征收反倾销税的决定以及追溯征收、退税、对新出口经营者征税的决定不服的,或者对依照本条例第五章作出的复审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倾销对进口国的影响
(1)阻碍进口国相应产业的发展。出口国倾销企业对海外市场的扩张是通过挤占进口国相同产品生产商的市场份额来实现的。进口国相应产业由于面临着来自外国产品的低价倾销,而被迫与其进行价格竞争,其结果是导致进口国生产商利润下降以至于经营亏损。面对口益扩大的市场容量,进口国生产商却因此不能扩大生产规模,相反还要降低其产晶的生产总量直至被迫退出市场竞争。在此条件下,即使进口国的产业仍然保持着倾销产品进人前所占有的市场份额,对于不直接与倾销产品竞争的进口国产业来说,也会由于进口产品价格低廉,消费者转向购买倾销的进口产品,减少或放弃原来本打算购买的国内生产的产品,从而使生产该产品的产业蒙受损害。显然,由于倾销产品的侵入,将剥夺进口生产相似产品及其相关产业在正常情况下的可能出现的增长与发展。
(2)扭曲进口国市场秩序。对进口国消费倾销产品的产业来说。由于其以倾销的进口产品作为原材料或零部件生产另一制成品,因接受错误的低价信号而扩大生产。一旦出口国停止了倾销,该进口国产业将无法保持扩大了的生产规模,从而造成在资源配置与使用上的浪费。当然,也有人认为倾销对进口国消费者来说是件好事,因为它可以使其享受到价格低廉的消费品。但这是有前提的,如果倾销产品的质量是有保证的,在短期内对消费者来说确实是一种福音。一旦倾销产品取得垄断优势,这种价格低廉的情况将可能为高价所代替,进口国消费者将不得不为此付出更高昂的代价。而且倾销产品大多总是与假冒伪劣相联系的,在此情况下,进口国消费者不得不为此种低价而承受效用、效率、愉快甚至健康等等方面的代价。可见,那种认为倾销对进口国消费者有好处的观点,是不完全正确的。值得注意的是,即使倾销对消费者有益,但这也是以进口国产业缩小生产规模,失去国内市场,利润下降,企业倒闭以至于工人失业为代价的。特别是倾销产品将会引起消费者对产品价格的过分注意,从而引导进口国市场的过度价格竞争,扰乱进口国市场的正常竞争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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