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业务经办规程(试行)
时间:2023-05-29 09:33:43 401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为了统一重庆市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参保业务经办,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办法和重庆市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办法的通知(渝办发〔2011〕293号)、《关于印发重庆市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的通知(渝人社发〔2012〕127号)要求,特制定本经办规程。

一、参保业务经办规程

第一条参保范围

(一)户籍在本市且未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城乡居民,包括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在册学生和托幼机构在园幼儿(不含户籍未转的高校参保的大学生)。

(二)在渝高校(含民办高校、科研院所)全日制本、专科生,研究生(统称在渝高校大学生)。

(三)具有本市户籍的新生儿(独立参保)。

第二条参保登记

(一)申报

1.申报时间

(1)户籍在本市的城乡居民集中参加次年居民医保的申报缴费时间为每年9月1日至12月20日。

(2)在渝高校大学生参保申报缴费时间为每年暑期开学之日起60日内。

(3)具有本市户籍的新生儿办理独立参保申报缴费时间为其出生之日起90日内。

(4)错过上述参保时间的城乡居民可申请中途参保,但最迟申报缴费时间截止到参保年度的9月30日。

2.申报地点

(1)城乡居民以家庭为单位选择同一档次参保,集中参保时到本人户籍所在乡镇(街道)村委会(社区居委会)申报;经当地党委、政府同意,辖区内的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在册学生和托幼机构在园幼儿参保也可到所在学校申报。

(2)在渝高校大学生统一到所在学校申报。

(3)独立参保的新生儿、错过参保缴费时间中途参保人员统一到户籍所在乡镇(街道)社保所申报。

3.提供资料

(1)普通居民新参保人员在申报时需提交以下资料:

①本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及A4纸复印件。

②居民户口簿原件及A4纸复印件(主页、本人页、增减页)。

③近期1寸免冠登记照1张。

(2)在渝高校组织大学生参保时准备以下资料:

①由学校提供统一登记造册、盖章认可的《学生在册花名册。

②新参保大学生提供近期1寸免冠登记照1张。

(3)具有本市户籍的新生儿参保时提交以下资料:

居民户口簿原件及A4纸复印件(主页、本人页、增减页)。

(4)城乡居民续保人员提供户口簿或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社会保障卡。

(5)符合参保缴费资助的困难居民(大学生)的资助资格由民政、计生、残联等相关部门认定。

(二)申报处理

1.村委会(社区居委会)。及时完成对本村(社区)申请人申报资料的初审,对参保人员、困难居民资助人员进行汇总、造册,编制《重庆市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参保花名册(附件1),将参保人的有关信息录入《重庆市城乡居民养老及医疗保险市级统筹集中软件系统并进行缴费申报,核对参保缴费人数、个人缴费金额和参保资助金额无误后,将收取的个人缴费存入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基金专户,并将编造的参保名单、资助人员名单、缴款证明等报送所在镇(街)社保所。

2.镇(街)社保所。受理城乡居民的参保登记工作,对本镇(街)参保人员、参保资助人员进行汇总。将错过集中缴费期中途参保人员信息录入《重庆市城乡居民养老及医疗保险市级统筹集中软件系统并进行缴费申报,将收取的个人缴费存入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基金专户。核对参保缴费人数、个人缴费金额和困难居民资助金额无误后,将缴款证明和经相关单位审核盖章的困难居民参保资助名单等报送所在区县居民医保经办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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