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违法建筑享有相邻权吗
民法典规定,相邻权是两个相邻不动产之间产生的一种权利。违法建筑在拆除前,违法建筑所有人享有相邻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处理相邻关系的原则】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第二百八十九条【处理相邻关系的法律依据】法律、法规对处理相邻关系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可以按照当地习惯。
二、违建认定标准有什么
(一)将已规划为公共场所、公共设施用地或公共绿化用地的建筑占用;
(二)没有按照批准的设计图纸施工的建筑;
(三)私自加建、改建的建筑;
(四)村民自用宅基地非法转让兴建的建筑或农村经济组织的非农建设用地;特区内城市化的居民委员会或股份合作公司的非农业用地没有依法将兴建的建筑转让;
(五)村民自用宅基地违反城市规划的村民自用宅基地或超出市政府规定标准的建筑或农村经济组织的非农业用地;
(六)擅自将住宅、工业厂房和其他建筑物使用功能改变的建筑;
(七)超过期限还没有拆除的临时建筑;
(八)违反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的其他建筑
三、相邻权的行使权利有哪些
相邻关系中较常行使的权利包括:
(一)土地或建筑物范围内历史形成的必经通道,相邻各方享有通行的权利,土地或建筑物的所有人、使用人不得阻止或堵塞;相邻一方因建筑施工、铺路架线必须临时占用他方土地的,他方应予以方便,但施工方应合理使用,完工后恢复原状,造成损失要给予补偿。
(二)对自然流水,相邻各方都有权使用,不得擅自堵塞或排放;相邻一方必须通过另一方土地排水的,另一方应当允许,但使用者应采取措施减少损失,并给予对方损失补偿。
(三)在建房挖沟时,应当与邻人房屋等不动产保持一定距离,不得影响邻人房基,不得将屋檐水或流水泻入邻人的土地或房屋,也不得影响他人通风、采光或生活;相邻一方所有的竹木根枝越界影响他人房屋的通风、采光、建筑物牢固及正常使用的,他方有权责令其截除根枝或伐去竹木,已造成损失的,应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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