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股权出质设立登记后,出质人或者质权人发生变化的,应当如何处理?由于出质人或者质权人发生变化的情况较少,《股权出质登记办法》未对此做出具体规定。
实践中若出现出质人或者质权人变化,可以从以下两种方式中选取一种方式处理:
一是先申请办理股权注销登记,然后再申请办理新的股权出质设立登记,按照《办法》关于注销登记和设立登记提交材料的要求提交材料即可;
二是申请变更登记,将已经登记的出质人或者质权人变更为现在的出质人或者质权人,可以参照《办法》第九条的规定提交材料。质权人变化的,提交质权转让合同和新质权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出质人变化的,提交质权转让合同、质权人同意转让的证明材料和新出质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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