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甲公司与北京乙公司签订了一份专利转让合同,合同书中的争议解决条款写明:因本合同产生的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或提请青岛仲裁委员会仲裁,或向法院提起诉讼。后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青岛甲公司遂向青岛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但却被告知:除非双方当事人达成补充仲裁协议,否则仲裁委不能受理此案。甲公司十分不解,这份合同明明写着出现纠纷提请仲裁,为什么却不予受理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十六条规定:仲裁协议包括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和以其他书面方式在纠纷或者纠纷发生后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仲裁协议应当具有下列内容:(一)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二)仲裁事项;(三)选定的仲裁委员会。所以该合同中虽然选择了仲裁,但约定是或仲裁或诉讼,属于不明确的仲裁条款,欠缺选定的仲裁委员会这一重要要件,故该仲裁协议无效。本案中青岛甲公司如果不能与北京乙公司达成补充仲裁协议,就只能到法院提起诉讼。
明确的仲裁条款一般有三种形式:
一是合同中解决争议条款明确约定因本合同发生的纠纷,提请青岛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是格式合同中常见的争议解决条款。
三是当事人双方发生纠纷后,就争议的处理达成补充仲裁协议,即双方一致同意将该合同发生的纠纷,提交青岛仲裁委员会仲裁,并签字或盖章。(刘菲)
全文531个字,阅读预计需要2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