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少年犯罪团伙判刑如下:
1、十六岁以上的人犯罪,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2、十四岁以上不满十六岁的,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毒、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3、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4、十六岁以下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其父母或者监护人管教;必要时,政府也可以接受教育;
5、犯罪时不满十八岁的人,不适用死刑。
对犯罪未成年人追究刑事责任,实行教育、感化、挽救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犯罪团伙与犯罪集团区别
犯罪团伙与犯罪集团区别为犯罪团伙是指两个以上成员之间,比较松散的非正式群体;犯罪集团是指3人以上为实施一次或多次犯罪,经事前通谋而建立的具有稳固组织性的犯罪组织。犯罪团伙没有明确的组织者和领导者,团伙头目自发产生,团伙成员在犯罪活动中没有明确的分工或分工比较简单、不固定;犯罪集团具有一定的组织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对依照前三款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依法进行专门矫治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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