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债务人对债权人的债权提出异议,人民法院认为异议成立的,应当告知债权人先行提起民事诉讼。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债权人代位权案件的诉讼主体地位
在其它债权人提起的债权人代位权案件中,一共有三个主体两个法律关系,即其它债权人、债权人、债务人三个主体,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其它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其它债权人作为原告,债务人作为被告地位已明确,但对于债权人在诉讼中应是什么诉讼主体地位,学者之间颇有争论。一种观点认为,债权人可以以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身份参加代位诉讼。理由是如果债权人作为原告主动提起诉讼,说明债权人积极行使了权利,则无发生代位诉讼之必要,所以债权人不应以原告的身份参加诉讼,由于代位诉讼是其它债权人提起的向债权人的债务人主张权利的诉讼,故将债权人列为共同被告亦不妥。债权人对代位诉讼诉讼的标的,具有独立的请求权,所以可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另一种观点认为,债权人应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理由是债权人对其它债权人和债务人争议的标的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与债权人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且诉讼中债权人常常不主动申请参加代位权诉讼,另外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对自己的债务人不享有抗辩权,即没有独立请求权。第三种观点则认为,根据债权人代位权法律制度的特征,将债权人列为有独立请求的第三人或无独立请求的第三人均不妥。理由是其它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是代位债权人起诉债务人。如由债权人直接起诉债务人,则是原、被告关系,代位只不过是其它债权人取代了债权人的原告地位,债务人的被告地位不变,而其它债权人和债权人均是与债务人有债权债务关系的相对人即原告。根据债权人代位权的补充性特征,代位权案件审理的结果,将判令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实现担保物权,此点亦符合原、被告主体间法律关系的特征。对于其它债权人,也只有行使代位权,促使债权人的担保物权实现后,才利于自己权利的实现。因此,在债权人代位权案件中,债务人是被告,债权人和其它债权人是共同原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一百零七条人民法院依照本法规定宣告债务人破产的,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内送达债务人和管理人,自裁定作出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
债务人被宣告破产后,债务人称为破产人,债务人财产称为破产财产,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称为破产债权。
第一百零八条破产宣告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破产程序,并予以公告:
(一)第三人为债务人提供足额担保或者为债务人清偿全部到期债务的;
(二)债务人已清偿全部到期债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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